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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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毒抗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施以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抗字第238號抗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念慈上列抗告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86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施以強制戒治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戒字第3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9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念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法務部○○○○○○○○民國113年6月3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3560號函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於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巷
00號,分別以針筒注射、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由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於113年6月3日就被告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3大項因素(每大項均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進行評估,其中:⑴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合計為25分(有6筆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以上限10分計、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21-30歲計5分、有10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以上限10分計,上開3項靜態因子分數合計為25分;無動態因子計0分),⑵臨床評估部分合計為34分(有海洛因、安非他命、笑氣多重毒品濫用計10分、無其他合法物質(菸)濫用計0分、以注射方式使用計10分、使用年數超過一年計10分,以上靜態因子合計為30分;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評定為「中度」計4分,上開動態因子合計為4分),⑶社會穩定度部分合計為5分(工作為全職工作保全計0分、無家人藥物濫用計0分〈此列為靜態因子,然需與下開動態因子合計其上限〉;入所後無家人訪視計5分、出所後與家人同住計0分,上開動態因子與靜態因子合計後調整列計為5分)。以上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總分合計為64分(靜態因子共計55分,動態因子共計9分),經評定認被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有上開裁定(見毒聲1118卷第43-44頁)、法務部○○○○○○○○113年6月3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3560號函暨附件該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見毒偵字卷第167-171頁)在卷可參。㈡惟法務部○○○○○○○○因被告家屬於113年6月12日辦理遠距接見
,而重為評估調整被告之社會穩定度項目評分,修正認被告入所後有家人訪視改計0分,社會穩定度項目動態因子、靜態因子合計為0分,則被告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總分合計為59分(靜態因子共計55分,動態因子共計4分),評定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亦有同所113年6月13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4030號函暨附件113年6月13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19頁)。是依113年6月13日評估結果,自難認被告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三、原審未及審酌修正評估後之評估結果,裁准檢察官以113年6月3日之評估結果所為聲請,容有未洽。檢察官以此為由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又因本件聲請瑕疵無從補正,為免發回原審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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