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1號異議人Hihg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異議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ualHsieh異議人 謝諒獲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吳陵雲 即吳陵雲律師事務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提出異議。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郭佳瑛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張英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