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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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1號異議人Hihg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異議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ualHsieh異議人 謝諒獲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吳陵雲 即吳陵雲律師事務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提出異議。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郭佳瑛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