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865號聲請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文杰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確認相對人唐文杰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二、確認相對人「唐文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唐文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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