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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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97號聲請人 蔡吳靜枝蔡清山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蔡清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 蔡智光蔡智鵬蔡孟君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請提出蔡清山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請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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