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簡嘉興被告饒君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嘉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簡嘉興因被告饒君祥竊盜等案件,前循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20,000元後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95號刑事判決、本院102年刑保字第9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