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31號聲請人金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5月31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珮娟┌──────────────────────────────────────────────────────┐│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德優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八德分行│97年5月31日│92,452元│AT0八八0八二││││司││││六││││古彩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