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家万 (原名 劉邦虔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對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家万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家万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於民國111年6月7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以解除聲請人原受之限制而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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