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號原告陳○○被告○○○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㈠146,000元,及自10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371,640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225,000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6,000元,及自10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撤回㈡㈢之請求),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