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鵬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鵬翔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證據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予以刪除,並補充「被告王鵬翔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鵬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停留在現場,於偵查機關尚不知孰為犯罪嫌疑人前,即主動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而不逃避裁判乙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見112年度偵字第24935號偵卷第57頁)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疏未注意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並應讓直行車先行,不慎與告訴人 陳泰元 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實屬可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悟,態度尚可,暨被告就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935號被告王鵬翔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鵬翔於民國111年9月6日9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至黎明路2段396號前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向右偏移欲往路邊停車購買早餐,適陳泰元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於王鵬翔車輛右後方,見狀閃避不及,而與王鵬翔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陳泰元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側膝蓋、小腿2度燙傷約體表面積3%、左小腿3度燙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泰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鵬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泰元於警詢時及偵查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維美醫學整形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參,故其應符合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要件,得依法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檢察官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韻羽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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