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1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洪湘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湘田於91年01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9,86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91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湘田│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9532││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洪湘田│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9310││1月13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