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彭之梅施正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利息依聲請狀所載,係按年息7.245%,惟附表所載係按7.75%、7.24%,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29日經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90150784號函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之廢止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彭之梅、施正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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