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投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商標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彪馬運動 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上二人送丙○○達代收人58室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審投刑簡字第六○○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丙○○」應更正為「上二人送達代收人丙○○」;庭別欄關於「刑事第五庭」應更正為「南投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前開解釋,關於裁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丙○○」及庭別欄關於「刑事第五庭」顯有誤寫情事,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分別予以更正為「上二人送達代收人丙○○」及「南投簡易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陳鈴香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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