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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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林宗燕 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妍綠生技有限公司被告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秀玲 被告 蔡世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世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