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新臺幣72000元服務費及相關費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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