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俊達   

           住○○市○○區○○○路○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李光閔   住苗栗縣○○鎮○○○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保險等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苗栗縣後龍鎮,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