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笠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炅 相對人即債務人漢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