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71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政軒 債務人 錢正恭 債務人 黃中玄
一、債務人錢正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錢正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中玄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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