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745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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