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2號
109年度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冠
王瑋蔆鄭文欣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
黃小倩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
簡燦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216、4780、484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蒞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智冠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1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地點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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