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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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岱容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