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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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11號聲請人 劉慧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沈文琴 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劉慧姣之印鑑證明書。
二、如其居住國外者,無法提出印鑑證明書,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或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授權 劉秋燕 代為處理本件聲請之「授權書」,俾明其拋棄繼承之真意。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