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634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㈢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㈣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繼承系統表。││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