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9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10月15日以97年度消債補字第496號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玥秀附表┌──────────────────────────────────────┐│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並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含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不動產應自估市值,並應提出坐落臺中縣太平市○○路德19號之土地、││建物謄本)。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㈡提出債權人清冊所列民間借貸契約。│├──────────────────────────────────────┤│㈢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含房屋貸款)。│├──────────────────────────────────────┤│㈣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1360元(聲請人繳交之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約可供四位││債權人之送達郵資,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超過四位債權人則每增加一位債權││人暫以郵資170元計算。計算式:(12-4)×170=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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