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債權人 詹誌華 即高克企業行債務人甲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