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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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武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武盛與告訴人即同事 廖殷毅 (原名 廖宏謙 )有嫌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4日19時15分許,在2人所任職公司設立之可供多數員工閱覽之通訊軟體「PNI夜班群組」內發表:「 劉宏謙 (此處係指原名廖宏謙之告訴人),你不是看不慣裡面的領班,還叫他們是走狗,你要是有種一點就不要做,媽的每天只會混老子我不幹了你這個卡小啊,講一套做一套唬爛是你的個性愛唬爛你就繼續唬爛媽的只會吃外勞的便當你是有那麼窮嗎?沒錢吃飯要吃外勞便當劉宏謙老子就是看你不爽每天只會混我要是你,我真的沒有那個臉留在台表科,你不要臉到極點,每天就只知道混」等不實言論指謫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現因雙方和解,被告依約賠償新臺幣2萬元完畢,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