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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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甘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前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13年12月3日行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業於113年11月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已逾2月期間,依據首揭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1

宏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黃安宏

玉山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2月29日

119,000元

FA4666214

1023-435-00409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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