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祥樺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松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鈺筌雷射科技有限公│大園鄉農會│96年12月10日│24,048元│FA0八五九一七│││1│ 司呂鑑育 ││││0││├─┼─────────┼─────────┼───────────┼────────┼────────┼──┤│00│鈺筌雷射科技有限公│大園鄉農會│96年11月10日│34,167元│FA0八五九一六│││2│司呂鑑育││││六││├─┼─────────┼─────────┼───────────┼────────┼────────┼──┤│00│寶源泰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6年12月6日│11,655元│AV一一四二七二│││3│ 梁子烇 │園分行│││五││├─┼─────────┼─────────┼───────────┼────────┼────────┼──┤│00│富專鋼鐵有限公司張│聯邦商業銀行 大竹分 │96年12月10日│133,476元│UA六五一0六九│││4│添發│行│││五││├─┼─────────┼─────────┼───────────┼────────┼────────┼──┤│00│永安達工程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大竹分│96年11月12日│5,565元│AA三六五七四八│││5│ 顏清河 │行│││六││├─┼─────────┼─────────┼───────────┼────────┼────────┼──┤│00│竣元鋼鐵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大竹分│96年11月15日│52,269元│AA三六二四五二│││6│ 盧榮芳 │行│││九││├─┼─────────┼─────────┼───────────┼────────┼────────┼──┤│00│竣元鋼鐵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大竹分│96年12月15日│56,511元│AA三六二四五四│││7│盧榮芳│行│││六││├─┼─────────┼─────────┼───────────┼────────┼────────┼──┤│00│ 周文珠 │台灣銀行桃園分行│96年11月30日│3,150元│AP六二0五三八│││8│││││二││├─┼─────────┼─────────┼───────────┼────────┼────────┼──┤│00│華揚醫院│玉山銀行壢新分行│96年10月31日│107,960元│AH六三三0五三│││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