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幣355,1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155元。茲限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