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玉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玉萍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玉萍雖預見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金融卡暨密碼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可能利用其帳戶遂行犯罪行為,以避免暴露真實身分遭警查緝等情,竟不顧有人可能遭受詐騙財物之危險,基於縱若他人以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為賺取提供一個帳戶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至宜蘭縣○○鎮○○○路○○○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以3,000元之價格賣給綽號「 小陳 」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並在該銀行前將該帳戶提款卡、存摺、密碼交給「小陳」,「小陳」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再將該帳戶以2萬元之價格賣給 張莉崴 (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供張莉崴等人詐騙他人匯款用。
二、張莉崴為前麗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麗寶公司,已於101年5月21日廢止登記)負責人 顧世嫣 (原名: 顧莉莉 ,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之女,其與男友 阮子男 (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明知「Caffeine」、「N-di
desmethyl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均屬西藥成分,若未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依法不得製造、輸入。詎張莉崴、阮子男、顧世嫣基於輸入、製造禁藥之犯意聯絡,於100年12月間之某日,先由顧世嫣自大陸地區不詳地點,取得含有「Caffeine」、「N-didesm
ethyl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等西藥成分之原料,再由顧世嫣委由不知情之貨運業者,將上開原料輸入臺灣地區並交予張莉崴、阮子男收受後,張莉崴、阮子男即將含有上開西藥成分之原料摻入玉米粉、綠豆粉,混合製成粉狀偽藥,推由張莉崴以「 陳雅萍 」之名義,自101年1月11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內,分別交予不知情之可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里區○○里00號1樓,下稱可秝公司),由不知情之可秝公司人員將上開粉狀偽藥充填成膠囊並打排、裝入鋁箔袋內(每盒6片、每片10顆膠囊),可秝公司完成後,即將成品透過不知情之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宅配通),再由宅配通通知張莉崴前至公司領貨。張莉崴、阮子男、顧世嫣均明知前揭膠囊之原產國非美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標記、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偽造私文書並予行使、販賣偽藥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印刷廠於101年、102年間,在不詳地點,訂製有虛偽標記「速瘦膠囊食品」、「GOODMANNUTRITIONALCOMPANY5102AZUSACAN
YONRD.IRWINDALECA00000-0000.USA」字樣之商品標示貼紙,以該等字樣偽稱該膠囊係「GOODMANNUTRITIONAL」公司生產製造,係美國生產製造之「食品」,並將上開虛偽商品標示貼紙黏貼在可秝公司製成之鋁箔袋上,並由透過其等所架設之速瘦膠囊網站(網址http://www.suso988.com/),以「速瘦膠囊食品」為名,自100年12月間至102年6月3日止,以每盒售價988元、促銷價699元之代價,供瀏覽上開網站不特定人下單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於瀏覽上開網站後,誤信「速瘦膠囊」係美國生產製造且未含西藥成分之食品且有減重之效果,遂自101年2月7日至102年5月30日止,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張莉崴等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數量及金額之「速瘦膠囊」,經張莉崴與客戶確認訂單後,即由張莉崴或阮子男依訂單內容,將已包裝完成及黏貼「速瘦膠囊食品」字樣之偽藥送交由不知情之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物流公司)及便利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便利帶公司)配送人員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及地點,並代為收取貨款,再由新竹物流公司、便利帶公司將收取之貨款匯入張莉崴、阮子男所指定之 鍾萬興 (所涉幫助詐欺犯行部分,另行偵辦)所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賴玉萍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或由客戶直接匯入賴玉萍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使附表二客戶姓名欄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並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嗣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於102年6月3日依法搜索阮子男、張莉崴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7樓及由張莉崴承租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10樓,扣得可秝公司出貨單、國際快捷郵件單據、筆記本、麗寶公司資料、雜記、上開第一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提款卡、速瘦膠囊食品1,226包、1萬4,221顆、外包裝貼紙、速瘦膠囊未寄出商品共19包、不明粉末14包、玉米澱粉20公斤、酚5包、鑰匙、電磁紀錄等物及不法所得共計85萬1,689元。張莉崴、阮子男所涉上開詐欺取財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343號、第15518號提起公訴。案經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函送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玉萍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莉崴、阮子男、 吳慧玲 、鍾萬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二客戶欄所列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張昱翔 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行政院衛生署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1年9月19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10月23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驗報告書、可秝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繳款報表、玉山銀行存摺影本、速瘦膠囊網站網頁及留言資料、微軟公司IP登入紀錄、中華電信IP使用者回覆單、新竹物流101年11月10日(101)新物總法字第35號函及附件、全便利102年5月23日102年度便杰協字第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契約書、第一銀行102年4月26日一花蓮字第00069號函及附件、中國信託102年5月2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可秝公司出貨單、國際快捷郵件單據、筆記本、麗寶公司資料、雜記、第一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提款卡、速瘦膠囊食品1,226包、1萬4,221顆、外包裝貼紙、速瘦膠囊未寄出商品共19包、不明粉末14包、玉米澱粉20公斤、酚5包、鑰匙、電磁紀錄等物足憑,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將上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密碼交予他人,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工具,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且所為提供帳戶之行為係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使張莉崴、阮子男得以對附表二客戶姓名欄所示之被害人等分別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交付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供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編│時間│數量│金額(新臺幣/元)││號││││├─┼───────┼──────────┼───────────┤│01│101年1月11日│539包(3萬2,340粒)│1萬5,000元│├─┼───────┼──────────┼───────────┤│02│101年4月12日│483包(2萬8,980粒)│101年4月17日匯1萬3,900││││+1,040粒│元│├─┼───────┼──────────┼───────────┤│03│101年7月19日│683包(4萬980粒)│101年7月25日匯2萬270元││││+3,000粒││├─┼───────┼──────────┼───────────┤│04│101年10月19日│250包(1萬5,000粒)│101年10月26日匯款1萬90││││+9,770粒│0元│├─┼───────┼──────────┼───────────┤│05│101年12月13日│553包(3萬3,180粒)│101年12月21日匯款1萬5,│││││400元│├─┼───────┼──────────┼───────────┤│06│102年1月11日│736包(4萬4,160粒)│102年1月17日匯款2萬5,0││││+1萬粒│00元│├─┼───────┼──────────┼───────────┤│07│102年1月30日│404包(2萬4,240粒)│102年2月8日匯款1萬5,20││││+9,050粒│0│├─┼───────┼──────────┼───────────┤│08│102年4月12日│486包(2萬9,160粒)│102年4月23日匯款2萬9,9││││+2,000粒│00元│├─┼───────┼──────────┤││09│102年4月18日│554包(3萬3,240粒)││├─┼───────┼──────────┼───────────┤│10│102年5月9日│251包(1萬5,060粒)│102年5月13日匯款8,100││││+1,000粒│元│├─┼───────┼──────────┼───────────┤│11│102年5月31日│235包(1萬4,100粒)│尚未匯款│├─┼───────┴──────────┼───────────┤│總│34萬6,300粒│15萬3,670元││計│││││││└─┴──────────────────┴───────────┘附表二:
┌─┬────┬───────┬─────┬───┬───────┐│編│客戶姓名│購買時間│數量(盒)│價位│送貨地點││號│││││││││││││├─┼────┼───────┼─────┼───┼───────┤│01│ 洪譽慈 │101年9月5日│3│988元│南投縣埔里鎮信││││101年9月26日│3││義路71號││││101年10月26日│3││││││101年12月3日│3││││││101年12月29日│3│││││├───────┼─────┼───┤││││102年5月1日│50│600元││├─┼────┼───────┼─────┼───┼───────┤│02│ 曾美娟 │101年6月20日│4│988元│桃園縣平鎮市興││││101年8月4日│4││華街101巷16弄││││101年9月12日│2││28號│││├───────┼─────┼───┤││││101年10月11日│5│699元│││││101年11月27日│5│││├─┼────┼───────┼─────┼───┼───────┤│03│ 徐榛桂 │101年9月15日│3│988元│臺中市北屯區東││││101年9月25日│8(送3包+││山路2段中興巷│││││11顆)││14號││││101年10月28日│8││││││101年12月10日│10││││││102年1月28日│10││││││102年4月10日│5││││││102年5月13日│14│699元│││││102年5月13日│14│699元││├─┼────┼───────┼─────┼───┼───────┤│04│ 王君茹 │102年1月28日│3│988元│高雄市鹽埕區府││││102年4月1日│3││北路25號10樓之││││102年5月30日│10││26│├─┼────┼───────┼─────┼───┼───────┤│05│ 蕭妘姍 │101年2月7日│3│988元│高雄市仁武區大││││101年3月30日│3││春一街153巷8號││││101年4月26日│3││││││101年5月21日│3││││││101年6月14日│3││││││101年7月30日│3││││││101年8月20日│3││││││101年9月10日│3││││││101年9月28日│3││││││101年10月23日│3││││││101年12月6日│3││││││102年1月29日│3│││├─┼────┼───────┼─────┼───┼───────┤│06│ 蘇筱文 │101年2月17日│2│988元│高雄市燕巢區安││││101年3月20日│3││正路48號││││101年4月17日│3││││││101年5月15日│5││││││101年6月19日│3│││├─┼────┼───────┼─────┼───┼───────┤│07│ 李育叡 │102年2月11日│15│988元│苗栗市 福麗里鳳 │││││││形5-31號│├─┼────┼───────┼─────┼───┼───────┤│08│ 張玉婷 │101年10月2日│2│988元│苗栗縣造橋鄉大││││101年10月24日│3││龍村4鄰2-1號││││101年11月19日│3││││││101年12月19日│3││││││102年5月15日│2│││├─┼────┼───────┼─────┼───┼───────┤│09│ 梁筱婕 │101年9月19日│2│988元│新北市 中和區民 ││││101年11月4日│3││德路57號13樓││││102年2月23日│3││││││102年5月19日│5│││├─┼────┼───────┼─────┼───┼───────┤│10│ 劉素芬 │101年5月19日│2│988元│彰化縣 社頭鄉清 ││││101年6月22日│2││水岩路98號││││101年7月1日│3││││││101年8月5日│2││││││101年8月9日│3│││││├───────┼─────┼───┤││││101年8月26日│3│699元││├─┼────┼───────┼─────┼───┼───────┤│11│ 張絮文 │101年9月10日│5(送2盒+│988元│桃園縣中壢市普││││102年4月14日│70顆)││忠路770巷87-9│││││5(送2)││號│├─┼────┼───────┼─────┼───┼───────┤│12│ 賴資文 │101年9月11日│5│988元│桃園市○○路27││││101年10月30日│7││5巷2弄4之1號2│││││││樓│├─┼────┼───────┼─────┼───┼───────┤│13│ 劉智旋 │102年4月17日│3│988元│新竹縣竹北市高│││├───────┼─────┼───┤鐵七路65號7樓││││102年5月12日│10│699元│之10│├─┼────┼───────┼─────┼───┼───────┤│14│ 簡尚蘭 │101年2月13日│5(送2)│988元│桃園縣龍潭鄉百││││101年7月17日│5││年二街28號14樓│├─┼────┼───────┼─────┼───┼───────┤│15│ 葉欣婷 │101年3月29日│4│699元│桃園縣中壢市中││││101年4月28日│4││正路389號1樓││││101年5月25日│5(5+2)│││├─┼────┼───────┼─────┼───┼───────┤│16│ 黃愉玲 │101年4月15日│2│699元│基隆市信義區正││││101年5月20日│2││信路61-4號5樓││││101年8月6日│3││││││101年10月8日│3││││││102年3月10日│2││││││102年5月12日│2│││├─┼────┼───────┼─────┼───┼───────┤│17│ 王又巧 │102年1月10日│2│699元│新竹市○○街│││││││137巷3弄28號│││├───────┼─────┤├───────┤│││102年5月22日│10││新竹市○○路│││││││258號│├─┼────┼───────┼─────┼───┼───────┤│18│ 蔡秀芬 │101年3月17日│10│699元│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26號14樓│├─┼────┼───────┼─────┼───┼───────┤│19│ 蔡亞妮 │101年10月16日│5│988元│桃園縣中壢市民││││101年12月9日│5││權路338-9號2樓│├─┼────┼───────┼─────┼───┼───────┤│20│ 李玉芳 │102年1月11日│10│988元│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1段96號│││││││B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