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郭碧 被告 楊志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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