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OO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O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OO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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