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他調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
106年度他調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碧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1199、11228號、105年度偵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碧珠被訴偽造文書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105年度訴字第368號),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裁定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27頁】。 玆因 被告已於110年1月18日死亡,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月25日新北社老字第110012159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131頁),依上揭規定,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