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廖湘
蘇麗美 杜淑娥 丁美智 陳麗香 陳雅媚 林莛茵 許文烈 林麗珍 陳芬蘭 郭倍君 郭競程 黃錦和 林盈紘 侯秋絨 李海梅 林素霞 林綉蓮 蕭秀珍 彭馨 被告 陳澄玄
林洛安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蔡慧雯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