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即接管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狀所稱附表一。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