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債權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英俊 代理人 謝曉芸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 沈瑞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狀尾未蓋受任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沈瑞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