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21號原告 陳宏澤 被告 林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0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哲銘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