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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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志豪輔佐人白志祥即被告之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白志豪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白志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關於被告被訴肇事逃逸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俊宏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