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102號債權人 姜昇進 即永峯企業社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隆鎮即協大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永峯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1份,並
陳明其組織型態、現任負責人,如其現任負責人非姜昇進,請一併更正為正確之債權人。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