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即 梅衍祥之 .被告甲○○
丁○○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