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梁基暉律師被告三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梁基暉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09號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99年5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被告甲○○之「宣告緩刑叁年」之記載,應予以更正為「宣告緩刑肆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有如前開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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