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訟訴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