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榮裕 被告 王呈祥 被告 王俊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法院書記官鍾惠萍『本件正本於104年9月15日再行製作,本院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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