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6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怡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怡仁關於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受理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除但書所示之判決者,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本文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怡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以109年審訴字第1728號判決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復經本院於110年3月25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64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
三、被告於110年4月8日聲明上訴,其原意似就全案提起上訴。惟查被告就本案被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本文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此部分之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被訴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維持原審不受理部分,待卷證齊全後,由本院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謝梨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