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法定代理人 黃浩然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被告 林漢生 (即被告 曾鳳姿 之承受訴訟人)
林柏勳 (即被告曾鳳姿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賢 (即被告曾鳳姿之承受訴訟人)
林卉綺 (即被告曾鳳姿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漢生、林柏勳、林志賢、林卉綺為被告曾鳳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鳳姿於民國113年3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漢生、林柏勳、林志賢、林卉綺,林漢生、林柏勳、林志賢、林卉綺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林漢生、林柏勳、林志賢、林卉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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