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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