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債權人 張晋杰 債務人 曾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購車款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