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務人 龔明全 即 葛明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