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11號聲請人 李春 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坤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拍賣標的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供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99年2月8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之相關釋明文件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