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越 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健揚 人被告 邱登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佰 伍拾柒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授信合約書第一章授信共用條款第14條、連帶保證書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慶光電公司)、劉健揚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邱登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旭慶光電公司於民國100年1月27日邀同被告劉健揚及被告邱登甲為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授信合約書及連帶保證書,並於100年8月22日出具外匯業務幣別轉換申請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06萬9,311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3.59%固定計算,借款期間自100年8月22日至100年11月16日止,另自延遲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又被告旭慶光電公司於100年10月3日出具動撥申請書,並分別於100年10月14日、100年10月31日出具增補約定書向伊借款216萬9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3.84%固定計算,借款期間自100年10月3日起至100年11月30日止,另自延遲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旭慶光電公司之借款分別自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授信合約書第一章第6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旭慶光電公司對伊所負一切債務即行喪失期限利益。經伊以被告等人於本行之存款實行抵銷後,尚積欠伊本金有557萬9,40
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且被告劉健揚及邱登甲依約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旭慶光電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授信契約、連帶保證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旭慶光電公司及劉健揚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加以聲明或答辯,惟曾有到場陳述:願意付款,但是希望分期償還等語。
三、另被告邱登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外匯業務幣別轉換申請書、動撥申請書、增補約定書、對外債權資料明細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授信契約、連帶保證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新臺幣)││(年息)││├──┼──────┼──────┼────┼─────────────┤│1│218萬4,952元│自101年3月3│3.59%│自10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止││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339萬4,454元│自101年3月3│3.59%│自10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止││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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