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2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謝茗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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